索 引 号:004312706/2020-28701 分类: 诸政办发 ;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名  称: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文  号: 诸政办发〔2020〕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单位:

        《诸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  57 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 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 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 化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 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 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 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规划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四条 “数字诸城”建设专项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 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是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市级信息系统项目进行规划审核、方案评审、全口径备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验收。所有市级信息系统项目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立项招标,招标完成后移交至项目建设单位。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运维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市政务信息化 项目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直部门(单位)及镇街(园区)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应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前应与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对接,初步对接研讨建设内容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预算的合理性,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共享的原则,研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梳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内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方案 和投资预算。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原则上采用集中评审方式, 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项目评审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服务机构实施。

第八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对审核立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签订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数据共享、资金使用等主体责任。

第九条 根据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指导计划,市财政局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鼓励引入业务咨询、工程造价、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服务,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

第十一条 除涉密等原因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市电子政务云开展部署业务系统、应用管理等活动。

十二条 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规定接入市政务信息系统共享交换平台,要求共享数据资源。

第十三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参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十四条 市直部门需要各镇街(园区)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加强对项目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各镇街(园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直部门的衔接配合,需各镇街(园区)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 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潍坊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方案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审核批准的采购内容,组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资料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节余的,依相关规定将节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应依托潍坊政务云、潍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潍坊市地理信息服务云平台和潍坊物联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计算、存储、机房环境、信息共享、地理信息服务以及物联网设备接入等统一支撑。未经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不提供统一支撑服务。

全市各级各部门未经允许,不得新建电子政务云节点和专网(专线),已经建设的,由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步归并整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上级统一建设的统一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等共性应用支撑系统,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等基础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开展政务服务应用。

第四章 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3个月 内,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等材料通过潍坊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度是项目竣工验收的 重要依据,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不按要求共享开放数据资源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无法按期验收的,应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对未经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 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保障项目应用实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项目建设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自评价情况,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可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 优先采购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强化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组织处理 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七 本办法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八 本办法自202011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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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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