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4312706/2021-65960 分类: 诸政办字 ;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9日
名  称: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9日
文  号: 诸政办字〔2021〕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诸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2月

   

  1  总则 6

  1.1 编制目的 6

  1.2 编制依据 6

  1.3  适用范围 7

  1.4 工作原则 7

  l.5 事件分级 8 

  1.6  预案体系 8

  2  组织指挥体系 9

  2.1 组织指挥机构 9

  2.2  现场指挥机构 10

  2.3  应急行动组及职责 10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13

  3.1  前兆信息收集与监控 13

  3.2 预警 14

  3.2.1  风险预警 14

  3.2.2  事件预警 16

  3.2.3  预警解除 17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17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17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和内容 19

  3.3.3  信息通报 20

  4  应急响应 20

  4.1  响应分级 20

  4.1.1  Ⅳ级响应 20

  4.1.2  Ⅲ级响应 21

  4.1.3  Ⅱ级和Ⅰ级响应 21

  4.2  响应措施 22

  4.2.1  Ⅳ级响应措施 22

  4.2.2  Ⅲ级、Ⅱ级和Ⅰ级响应措施 29

  4.3  处置现场关键点位设置 29 

  4.4  社会机构参与应急处置 30 

  4.5  响应级别调整 31 

  4.6响应终止 31

  5  后期工作 31

  5.1  事后调查及评估 32

  5.2  善后处置 32

  6  应急保障 32

  6.1  资金保障 33

  6.2  物资保障 33

  6.3  队伍保障 33

  7  附则 34

  7.1  预案管理 34 

  7.1.1  预案宣传 34 

  7.1.2  预案培训和演练 34

  7.1.3  预案修订 35

  7.2  预案解释 35

  7.3  预案实施时间 3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诸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诸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50号);

  《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政字〔2015〕13号);

  《潍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潍政办字〔2020〕116号);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

  以上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诸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或受相邻行政区域影响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诸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诸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地震引发的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诸城市地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监管。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确保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坚持属地为主,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分级响应。启动预案后,镇街(园区)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做好准备。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专业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诸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其他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和其他事故专项预案、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或部门预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同构成诸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突发环境事件部门预案,或者在部门预案中增加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内容,或制定现场处置工作方案;环境风险企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企业相关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依法设立诸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对重要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局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副市长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在指挥长无法行使指挥权时,由指挥长指定副指挥长代替行使指挥权。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市委宣传部、通讯公司以及其他主要成员单位抽调的人员构成,负责应急工作总体组织、协调,传达指挥部决策及命令,收集汇总各部门每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需求、信息共享等事宜。同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做好预防、预警、应急工作;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委网信办、各镇街园区、各通讯公司、各供水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长由赶赴现场的最高级别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工作,副指挥长协助。

  2.3应急行动组及职责

  按照职能分工,将指挥部成员划分为不同的应急工作组,以小组为单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决策组

  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应急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决定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终止响应等各类重要事宜。应急期间指挥决策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2)监测预警组

  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牵头,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做好预防性监督工作,并负责应急监测预警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3)污染处置组

  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受事件影响的镇街园区、涉事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污染源控制、危化品清理、污染物拦截、污染物导流、污染物去除、河流水量调度等现场应急工作和应急工程建设。

  (4)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局、市发改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各供水单位、各通讯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污染事故现场和污染危害区域的安全警戒;负责组织人员疏散,维持疏散秩序,保障疏散人员安全;负责调度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后勤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种物资;当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时,负责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5)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健局牵头,各医疗救护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在应急现场设置救护点、开展伤员洗消、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按指挥部要求上报院内救治人员信息及救治情况。

  (6)新闻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旅局、市委网信办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调查评估组

  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及处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及时跟进调查事件原因、评估处置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统计事件损失等。

  (8)善后处理组

  由市人民政府牵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涉事及相关企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人员安置、补助、补偿、抚恤、废物处置以及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等善后工作。

   

                          

   

   

   

      

  图1  组织指挥机构框架示意图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图1组织指挥机构框架示意图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前兆信息收集与监控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诸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相邻区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区域进行监测监控:潍河、三里庄水库、墙夼水库、青墩水库等地表水体,尤其是城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G341、S220、S221、S222、青银高速、潍日高速等穿越水源保护区和人口集中区的危化品运输道路;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群聚集区域;生态红线区;工业园区、危化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前兆信息收集与监控工作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牵头,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类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企事业单位排污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负责;

  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由市应急局负责;

  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负责;

  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相关信息监控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水体富营养化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藻类污染预警监控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负责;

  各镇街园区负责收集辖区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引发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

  相关部门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进行沟通共享。

  3.2预警

  3.2.1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是指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的防范性、提示性预警。在前兆信息显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增大时,发布风险预警,提醒相关单位或人员加强防范,降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会同有关信息提供部门分析研判,若有必要,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发布风险预警:

  (1)当气象台发布暴雨、大风、暴雪、寒潮、冰雹、沙尘暴、龙卷风、洪水、干旱、山火等极端天气预警并有迹象表明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

  (2)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某一类突发环境事件时;

  (3)当有其他迹象表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几率可能增大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发布,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提供相关信息,预警信息可通过网站、短信、电视台、微信推送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发布风险预警后,采取以下措施:

  (1)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通知区域内环境风险企业做好危化品生产、存储、转运等环节的隐患排查,做好污染治理、风险防控设施的隐患排查;

  (2)环境风险企业按照相关规范加强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3)市应急局重点对危化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隐患排查进行督导,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重点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导,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对危化品运输环节的隐患排查进行督导。

  3.2.2事件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事件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根据省级预案相关要求,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根据潍坊市预案相关要求,由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出现下列情形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

  1)危化品或危险废物进入环境但污染态势可控,不会对地表水、人群密集区产生影响时;

  2)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但短时间内能够控制、不会造成大范围影响时;

  3)其他经研判认为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形。

  (2)预警措施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市人民政府组织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相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或事件后果加重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当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或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后,市人民政府或事件所在镇街园区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报送至上一级人民政府;

  3)组织专家咨询组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4)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公布咨询电话。

  3.2.3预警解除

  当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增大等情况消除,或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发布预警的单位组织解除相应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潍坊市人民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事件发展过程及对事件影响后果的预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Ⅳ级、III级、II级、Ⅰ级四级。

  4.1.1Ⅳ级响应

  IV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必要时请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应急响应工作。

  IV级响应条件

  接到以下信息经核实已造成或将要造成环境污染、但未达到III级响应条件时,启动IV级响应:

  (1)发现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时;

  (2)接到企业报告的危化品泄漏信息、或其他安全生产导致的污染物泄漏信息时;

  (3)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

  (4)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或接到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信息报告时;

  (5)初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

  4.1.2III级响应

  IIl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请潍坊市指挥部负责总体协调指挥。

  III级响应条件:

  (1)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危化品泄漏影响或可能影响敏感水体(三里庄水库、墙夼水库、青墩水库等)时;

  (2)有毒有害气体(如液氨、液氯、三氯甲烷、天然气等)大量泄漏,影响或即将威胁到附近人群生命健康时;

  (3)发现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市政府不能独自处置时;

  (4)接到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

  (5)初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4.1.3II级和Ⅰ级响应

  对于超出诸城市、潍坊市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I级或Ⅰ级响应,市人民政府汇报潍坊市人民政府后,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启动《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诸城市配合潍坊市、山东省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II级或I级响应条件

  (1)造成跨地市界水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2)污染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经研判,其他需要启动II级或I级响应的情形。

  4.2响应措施

  根据收集到的突发环境事件前兆信息或事件报告信息,经指挥部研判决策,达到某一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采取对应的响应措施。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安全问题解除对处置人员不会产生生命健康威胁后,再实施相关响应措施。

  4.2.1Ⅳ级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由市指挥部主导应急处置,做好信息核实、污染源切断、污染清除等工作。需采取的处置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应急监测

  由监测预警组负责。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监测。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负责样品监测、出具监测快报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给指挥部,并在本部门的部门预案中,制定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医学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助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市卫健局在本部门的部门预案中,制定人员健康应急监测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中供水水质监测,保障水质安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饮用水输送过程的水质监控,保障管网输水过程中的水质安全。

  市气象局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监控气象条件,包括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降水量等。

  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委网信办负责每日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微博、报纸或电视台等方式,对公众公布监测结果。

  对于监测点位距离远、或者状况复杂监测难度大的事件,当不能及时得出监测结果时,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有经验的人员和专家,对污染现状作出判断,为应急决策组作出决策提供依据,在应急监测有序开展后,重新补充精确的监测结果。

  便携设备的监测结果作为定性数据供污染趋势判断参考,不作为正式的监测结果,在污染现场使用便携设备监测的,应同时在监测点位采集样品送至实验室检测分析。与实验室检测分析方法一致的应急监测车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正式监测结果。

  (2)安全警戒

  由应急保障组负责。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危化品泄漏事件时,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事故点及危化品已经污染的区域周围设置警戒带,禁止人员靠近或穿行。同时,在前方来车方向设置减速和前方事故标志。

  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市公安局在受污染水体周围设置警示牌或悬挂警示条幅,警示人员不得取水、放牧或以其他方式靠近污染水体,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将警示信息通知可能受影响人群。必要时,安排人员在污染区域巡查,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时,市公安局在污染源周围、受污染影响区域周围设置安全防护,禁止无关人员靠近,避免公众受到健康危害。

  (3)污染处置

  由污染处置组负责。

  1)水污染处置

  ①污染源控制

  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业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泄漏源控制难度过大时,指挥部结合专家意见会商后提出污染源控制方案。

  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及时采取堵漏、倒罐等措施,减少或消除危化品泄漏。难以控制泄漏时,指挥部应及时调集工程车辆等,根据现场地形、污染物走向实施污染物拦截、导流暂存等措施。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做好配合工作。其他工作按照《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开展。

  ②污染物拦截

  涉水突发环境事件,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以及事发地镇街(园区)在污染源周围、污染物传输途径中、敏感目标周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位置,根据丰水期、枯水期的具体水文条件,采取设立围栏、围堰、开挖导流沟、筑坝、落闸蓄水等方式,控制或减缓污染扩散。

  ③污染物去除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牵头制定污染去除方案,污染处置组的其他成员单位协助落实污染去除措施。

  陆地表面的污染物,涉及交通运输事故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其他事故造成的陆地表面污染物,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组织,通过收集转移、石灰或沙土吸附等方式去除,或责令涉事单位进行清理。

  水体中的污染物,根据污染物性质和浓度,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市水利局、各供水及管理单位根据专家意见,采取措施去除污染物,或由市水利局采取开闸放水稀释污染物至达标水平的方式消除污染。

  2)大气污染处置

  ①污染源控制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污染源,由企业第一时间采取堵漏、倒罐、关闭闸阀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火灾、爆炸事故引发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伴随火灾、爆炸事故的,消防处置措施应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应灾害处置规程在笫一时间进行处置,防止灾害扩大。

  ②污染物去除

  因事故引发大气污染事件,由市消防大队在污染源周围采取喷淋、水幕等方式,其他因素引发大气污染事件,由环卫部门利用雾炮扬尘车,将大气中的污染物转移至水体中,按照水污染的方式处置。

  (4)保障用水

  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影响、取水中断时,还要根据需要采取保障供水措施。

  保障供水由应急保障组负责。

  ①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与各供水单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启用备用水源;

  ②各供水单位更换针对目标污染物的水处理工艺,保障出水达标;

  ③其他水源未受影响的水厂向污染影响区域供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各供水单位铺设引水管网;

  ④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供水单位联合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各居民聚居区设置临时供水点,为取水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由各街道办公室、居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生活用水的送水工作,组织居民有序接水,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保障送水车辆通行路段交通顺畅。

  (5)资源调用

  由应急保障组负责。

  根据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事件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特征,判断需要的物资种类并预估物资数量,指挥部提出重要应急物资需求,市应急局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下达重要应急物资动用指令,调集物资到现场物资存放点或做好调配准备。

  诸城市物资(包括数据、信息)调用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下调用程序:

  ①指挥部统一调用:指挥部通过分析应急处置方案,以及事件处置进展信息,确定所需的应急物资。应急保障组根据确定的物资种类与数量,做好联系、购买、调配、分发、统计、登记等工作。

  ②各工作组申请调用:在事件处置工作中,各工作组需要增加应急物资时,由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统计汇总后,向指挥部提出申请,指挥部批复后由应急保障组调配;情况紧急时,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直接向应急保障组提出物资增调要求及紧急情况说明。

  ③跨区域物资调用:当诸城市行政区域内的物资无法满足应急需求、需要调用其他县市区或地市、省级的应急物资时,由指挥部负责出面联系协调,应急保障组根据指挥部指示负责具体接洽并完成调配工作。

  (6)人员疏散及救治

  ①人员疏散及健康防护

  由应急保障组负责。

  当发生污染气体泄漏且气体毒性与泄漏量可能会对周边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时,由指挥部提出人员疏散建议,应急决策组决定实际疏散范围,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具体组织疏散,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协助。市民政局组织发放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物资,市文旅局和通讯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话等方式通知疏散区人员,告知疏散地点、疏散路线、需自行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其他疏散注意事项。

  当泄漏的污染气体不会对周边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但因异味等问题影响公众正常生活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媒体或社区通过广播、新闻、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包括:紧闭门窗、使用空气净化设备、减少出行、出门佩戴口罩等,并告知影响可能持续的时间。

  ②人员救治

  由医学救援组负责。

  市卫健局组织各医疗机构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伤害或疑似伤害人员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7)信息发布

  由新闻发布组负责。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组负责通过电视、报纸、微博、微信、官方网站、短信、人群聚齐区的展示屏等方式,持续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必要的事件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产生谣言。发布的信息包括:公众健康提醒信息、污染控制信息、公众关注的污染监测数据和结果、指挥部采取的应急行动等。市指挥部根据事态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2.2III级、II级和I级响应措施

  III级、II级和I级响应时,诸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潍坊市指挥部或山东省指挥部的指挥部署下开展应急行动。

  4.3处置现场关键点位设置

  应急响应开始后,在应急处置工作现场设置关键点,包括现场指挥部、人员集合点、物资存放点、紧急救护点。关键点位选址原则如下:

  现场指挥部:在污染事故现场或关键的应急处置现场附近设置现场指挥部(对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设置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处),有现成办公场所或民房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征用办公场所或民房作为现场指挥部所在地;无办公场所或民房的,选择开阔平坦处搭建帐篷作为现场指挥部所在地。地点要满足交通便利、通讯顺畅的要求。

  人员集合点:人员集合点作为应急人员到达污染现场后的集合点,可将现场指挥部外围作为人员集合点。在现场指挥部未建立起来时,选择距离污染现场1公里范围内(对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设置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内)空旷场所作为集合点。集合点要满足交通便利、处于污染现场与现场指挥部之间、地面空旷的要求。

  物资存放点:在污染事故现场附近设置物资暂时存放点,存放点需满足的要求有:运输车辆能够通行、有平整地面、避开低洼处、距离应急措施实施现场足够近。根据存放物资的特性、天气状况等因素,物资存放点增设隔水层、防水棚等物资保护措施。

  紧急救护点:事件发生后,如果有人员健康受到损害或疑似损害的情况出现,除了在区域内的医院开通应急绿色通道外,还要在现场设置紧急救护点。对于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件,紧急救护点设置在事故点上风向安全距离处,由医院派出急救车、急救设备和医护人员驻扎在紧急救护点处理突发状况;对于非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件,由于一般不会出现紧急人员健康损害情况,可在人员集合场所内设置救护点,以备不时之需。

  4.4社会专业机构参与应急处置

  必要时,可征集社会上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在指挥部指挥下参与工作,根据可承担的工作内容纳入对应的应急行动组。行动组牵头单位统一安排专业机构的工作内容,并负责在应急处置结束后核定专业机构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应急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复,按照工作量给予社会专业机构适当数量的补贴。

  4.5响应级别调整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某一级别的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经指挥部研判决策,及时报告更高级别的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响应级别升高时,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委网信办配合指挥部发布响应级别调整信息。

  4.6响应终止

  当达到以下条件时,由指挥部组织专家及应急处置主要参与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会商,会商认为可终止应急的,由指挥部宣布响应终止:

  (1)污染源完全得到控制,气态或液态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或其他污染物质不再向环境中泄漏;

  (2)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大气或水体中的污染物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标准限值;没有现行环境质量标准的物质,采用本底值作为规定限值,或由指挥部根据其他标准或专家研判决策确定需达到的规定限值;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和人身健康威胁基本消除。事件信息经核实属于纯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导致的人员中毒事件时,即刻终止响应。

  5后期工作

  5.1事后调查及评估

  由调查评估组负责。

  应急结束后,由原生事件的主要责任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调查需查明事件原因、事件性质、应急处置效果等,提出今后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报请处理,各部门配合相关工作。根据调查结果,由市公安局组织对涉事企业或人员进行责任判定和追究。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5.2善后处置

  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具体需求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实施。

  应急结束后,需要开展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保障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统一处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组织各供水单位恢复供水,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供水单位对应急过程中建设的临时供水工程进行拆除或加固处置。

  组织实施群众抚恤、赔偿、补偿,做好生活保障。

  相关部门组织清点、整理可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并妥善保管。

  保险公司依照相关程序实施理赔。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及时拨付资金。

  6.2物资保障

  企业积极配合物资保障。应急时期,各相关企业应配合地方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对环境应急物资的紧急征用、调用工作。环境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

  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

  加强物资储备和物资库建设。增加危化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扩充人员防护装备。采用环境应急物资与其他应急物资合建的方式,建设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基地。依据诸城市行政区域范围特点,由政府筹备或者依托大中型生产企业,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基地。

  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建立环境应急基础数据库,建立集数据分析、自动预警、趋势预测、专家研判会商决策、联动指挥于一体的应急工作机制,实现科学预警、快速反应,增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工作能力。

  6.3队伍保障

  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队伍包括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的人员、辖区内大中型企业的应急人员;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升队伍的专业技能,保障应急处置快速、有效。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预案宣传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污染预防、污染处置、健康防护等基本知识和常识,告知所在区域存在的环境风险,采用编印、发放公众防护宣传资料、制作简明易懂的推送信息等方式,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提高群众对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客观认识,避免事件发生时出现恐慌。

  7.1.2预案培训和演练

  (1)预案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培训,包括对监测人员的监测技术培训、对处置人员的工作技能培训等,提高应急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效率。培训中可以设置情景演练等内容,将理论培训与实际应用相结合

  (2)预案演练: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采用多种演练方式,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提升应急人员对预案的熟悉程度以及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3)演练评估:演练过程中,组织专家或同行业有经验的人员对演练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人员操作熟练度工作程序合理性、应急措施科学性、演练内容与预案的匹配度等,演练结束后由评估人员出具评估结果和意见。评估结果作为修订预案和改进演练的重要参考。

  7.1.3预案修订

  出现以下情形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

  (1)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有较大变动;

  (2)区域内环境风险源有重大变化;

  (3)演练评估结果认为需要修订预案;

  (4)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变更需要修订预案;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形。

  对预案中的不同部分进行修订时,根据修订内容,可采用不同的修订-审批-印发程序。对预案正文内容进行修订时,需要按照完整的修订程序进行审批和重新印发。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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