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4312706/2021-65783 分类: 诸政办发 ;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20日
名  称: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0日
文  号: 诸政办发〔202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诸城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城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专利运用和保护力度,表彰奖励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出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潍坊市专利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诸城市专利奖由市政府设立,每年度评选一次,重点奖励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诸城市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发明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实用新型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重大专利奖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1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发明专利一等奖每年不超过5项;二等奖每年不超过10项;三等奖每年不超过15项;实用新型专利奖每年不超过5项;外观设计专利奖每年不超过5项。

  第三条  成立诸城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诸城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诸城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诸城市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是在诸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为已获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申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已经在诸城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重大专利奖的申报条件为已授权维持有效且已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的申报条件为近三年度授权的专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诸城市专利奖: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专利;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专利;  

  (三)已经获得过诸城市专利奖的专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七条  申报诸城市专利奖应当填写《诸城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或者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专利实施项目上缴税金完税凭证复印件等;  

  (四)有助于评价专利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诸城市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驻诸学校、科研单位和企业;

  (四)经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认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应对诸城市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评审办公室。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组,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拟受理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分设诸城市专利奖评审组。各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的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二)终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诸城市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评审办公室接受异议材料,成立异议处理小组,对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异议处理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推荐单位。

  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诸城市专利奖由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得奖励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重大专利奖奖金为50万元;发明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奖金为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奖金为5万元。

  同一专利不得在诸城市内重复享受奖励,获奖专利按就高原则享受最高奖励。

  诸城市专利奖的奖金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专利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五条  获奖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诸城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诸城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诸城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诸城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诸城市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诸城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诸城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9人。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市发改局、市信局、市科技局、市教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局、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其人选经各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管理与指导诸城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二)审定评审结果,裁定异议处理意见;

  (三)研究完善诸城市专利奖励办法;

  (四)决定诸城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评审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诸城市专利奖有关规章和制度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二)负责诸城市专利奖的申报、审查、授奖等组织工作;

  (三)负责诸城市专利奖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四)负责协调处理诸城市专利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报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负责建立管理评审专家库;

  )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市专利奖申报项目情况,从具备资质的专家、学者中随机遴选合适人员组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时,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专业评审组成员应每年更新不少于1/3。

  专业评审组职责:

  (一)对申报诸城市专利奖项目进行初评;

  (二)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建议;

  (三)其他相关工作。

  评审委员会可聘请知识产权专家组成知识产权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专利性和专利文本质量进行评审。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公正廉洁;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领域技术状况和专利相关业务知识;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利奖评审工作。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与申报专利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七条 申报诸城市专利奖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填写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统一制作的《诸城市专利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附件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申报。申报书的填写和提供的相关附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三)项所称“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诸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申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已在诸城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指专利权人是诸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是诸城市的居民(包括持有诸城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申报专利奖项目由专利权人独自完成或与他人合作完成,非转让所得;申报专利奖项目在诸城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年以上;重大专利奖项目累计销售额应不低于3000万元;发明专利一等奖项目当年销售额应不低于500万元,发明专利二、三等奖项目当年销售额应不低于20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项目当年销售额应不低于3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奖项目当年销售额应不低于300万元。

  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市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负责进行申报。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近三年度”是指:专利奖评选时的近三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授权的专利都可申请参评。授权日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公告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推荐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符合《奖励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真实、有效。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与项目《申报书》等材料一同报送评审办公室。推荐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告知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参评项目数量按近三年度末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的一定比例确定。经评审未获奖的专利项目,符合评奖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下一年度诸城市专利奖。同一专利项目两次参加评审未获奖的,不得再次申报或推荐。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文本质量优良;

  (二)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

  (三)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贡献突出,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贡献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四)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专利权的保护措施得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十三条 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文本质量优良;

  (二)形状、图案、色彩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专利权的保护措施得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或申报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评审办公室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照专业进行分组,在诸城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参评专利项目,分别提交知识产权专家评审组和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各评审组按照有关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打分后,评审办公室进行汇总,提出授奖建议,报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专利奖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或委托上级业务部门、其它地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异地评审等方式。需要对专利性、专利文本质量评价的,可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异地评审。

  对建议授予重大专利奖或发明专利一等奖的项目,评审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复审、答辩或实地察验。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办公室有关评审情况汇报,对获奖项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对拟授予重大专利奖的项目,评审委员会评选通过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诸城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诸城市专利奖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不得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委员。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为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在提出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评审办公室审核,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涉及专利的创新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方面,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对需质询或答复的内容,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若被授奖单位或个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答复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

  第二十条  经调查核实对可能影响评奖结果的异议事实材料,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将裁决意见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及专利奖申报单位(个人);经核实不影响评奖结果的异议,由评审办公室协调处理答复,并向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反馈处理意见。

  第七章 授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评审办公室将最终评奖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对获得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诸城市专利奖奖金应主要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项目的材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2:

  诸城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姜俊刚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 韩培武  市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徐开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

  郑向前  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

  武培锋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委      员: 丁瑞英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谢成斌  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刘焕仁  市教育和体育党组成员

  孟庆琪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郭庭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振波  市农业农村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永华  市卫生健康一级主任科员

  王  伟  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

  王  毅  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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